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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会按检察院量刑判刑吗
释义
    一、人民法院会参考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不一定会按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判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自首”“准自首”与“坦白”。从内容看,实体中的自首制度,其核心内容基本上是认罪问题。这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试点中的一个新难题。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虽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立法化,但对认罪、认罚的内涵,尤其是认罪与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关系,尚未予以明确。在此新情况下,关于认罪与自首制度的逻辑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的看法不一。不乏有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如此也意味着二者是重合的,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对量刑建议的公正性而言是不利的。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从规范形式看,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当庭认罪之外的新独立的量刑情节。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特别是涉及刑法中自首规定的修改问题。对此,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认罪认罚不能只表现为量刑从宽。应当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和从宽处罚,理由为:一是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但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在自首、坦白、从轻或减轻的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从宽处罚,才能真正地体现激励认罪认罚的积极性的诉讼立法本意,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和内涵,不仅有实体效果,程序法意义更重要,是指以法律正当程序原理为根基,促使认罪服判,心服口服,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紧密结合,构成完整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因此,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不是自首制度的“翻版”。在此基础上,关于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之属性,最终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当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制度等方式予以释明。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的智能化探索
    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今年4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高度重视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切实承担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中的主导责任,做好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修改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与联动,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与公正性。可以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这明确提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智能化改革的探索方向。
    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早已有之,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予以规范化、正式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将成为最主要的办案对象。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定罪基本无争议或已解决,主要通过程序予以确认,使量刑协商成为重中之重。如何科学进行量刑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使其具有正当性,是接下来的办案中心。在新一轮的变革中,智能量刑预测应运而生,将成为认罪认罚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自上而下开始探索智能预测量刑公正,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同步推进该项工作。据悉,由广东博维创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设计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强大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能够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该系统首创理论量刑预测和实际量刑分析“双系统”,实现精准量刑预测。刑期预测过程实现实时刑期展示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及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司法观点的推送,彰显强大的量刑预测说理过程。量刑规范化表格呈现量刑计算过程,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与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助力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且,提供同地区类案智能推送及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目前,“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已在全国200多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或试用,试运行效果良好。
    四、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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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