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户籍证明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去。 开具户籍证明可以由本人办理,也可以由户口本内的户主办理。 户籍证明可以凭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开具。开具该项时,应由当事人本人带上相关的证件及资料,去含本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最新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不能异地开具。在当事人是委托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办理该项时,受托人还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原件。 持本人身份证,说明理由。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身份证或者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当事人的“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