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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及其构成
释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刑法的判刑如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一、投毒毒死家禽是否违法
    这要看投毒者的投毒目的、投毒方式,投毒结果等。
    如果仅仅要毒死这只狗,同时这只狗的价值不足5000元,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狗属于特殊种类,如警犬、缉毒犬、救援犬或者其他种类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投毒方式上,虽是针对狗的,但是可能导致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例如狗肉被人吃了中毒死亡,那一般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根据造成的伤害后果来判刑,最高刑可到无期徒刑、死刑。如果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例如中毒的狗肉流向水井、河流、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数人中毒死亡,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造成的后果,处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三、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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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