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什么意思 |
释义 | 排他性管辖又称“专属管辖”、“独占管辖”。一国法律规定它的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拥有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而只能由内国法院行使的管辖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强制的管辖。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及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都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规定了一些排他管辖权。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二、不服上诉管辖权裁定 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怎样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农民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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