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物上请求权是否具有排他性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物上请求权的排他性,物权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则在交付时生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物上请求权是否具有排他性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如果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享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物权如何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物上请求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需经登记方可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则在交付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