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解执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不得任意反悔。只要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得反悔;申请执行人反悔要求恢复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章提出异议。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对协议中已经放弃的利益又后悔的,被执行人可依照本规章的第七条明之规章办理提存手续等。被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办理了提存手续后,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就可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