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允许吗,假释有哪些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累犯可以允许假释吗首先,累犯不得假释不符合我国的假释理论。立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同为刑罚执行制度的假释和缓刑制度在适用的实质条件和时间前提上有巨大差异。从缓刑制度看,犯罪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足以让法院在判刑时就断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不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一实质条件,因而,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在时间条件上,缓刑是法院在决定判处刑罚的同时采用的制度。比较而言,累犯后罪刑罚执行了部分后的累犯人,与其在第二次犯罪时所表现的主观恶性通常会有所减弱,所以,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起决定作用的应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部分后的教育改造效果和悔改表现,而并非完全依据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纵然犯罪人是累犯,也并不必然表明对其适用假释确实会再危害社会,不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由此观之,只有在刑罚已经执行了部分后,才能根据犯罪人在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改造表现,判断其是否符合假释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我国刑法仅仅因为构成累犯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否定了改造中所有累犯者适用假释的可能性,是与我国假释理论相违背的。其次,累犯不得假释不符合假释制度的设立目的,不利于促进累犯的教育改造和改过自新。设立累犯制度,并非仅为了给与累犯者处以较重的惩罚,而促进累犯人的教育改造和矫正改善才真正表明其制度设置的良苦用心。伴随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和实践运动,假释制度因其具有鼓励受刑人自新、促进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行为矫正、弥补长期徒刑不足和作为犯罪人回归社会之桥梁等制度特点,逐渐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宠儿。而我国刑法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完全打破累犯者通过积极改造争取提前出狱的希望,也必然损伤累犯者参与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二、假释有哪些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四,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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