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 |
释义 |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如下: 1、意外事故:碰撞、倾覆,指的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指的是保险车辆周围发生火灾与爆炸。 3、意外事故: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平行坠落。 4、自然灾害: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举例说明: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车辆损失险不负责赔偿。案例分析:2013年12月24日早,牛某驾驶豫xxxxx轿车(车主为被告康某)与申某某驾驶的豫xxx66轿车(车主为原告王某某)、程某某驾驶的豫xxx77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某无责任,程某某无责任。原告轿车因此次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原告为修复车辆共支付维修费1.75万元。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1.75万元及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诉讼中,原告对车辆贬值损失申请司法鉴定,2014年8月1日,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故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xxx66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损失为3万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增加到3万元,并承担鉴定费2000元。另,豫xxxxx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审理:贬值损失仍需赔偿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车辆维修费1.75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支付。车辆经过维修后其使用价值没有受到影响,而车辆贬值损失仅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其交换价值,故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及鉴定费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该意见书证明了王某某的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王某某赔偿金4.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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