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要件为: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