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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