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外代购违法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该公告旨在规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的相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在办理申报手续时,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代购产业中的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 法律分析 一、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外代购需遵守相关规定。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3、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二、相关解读 不超过一定限度,代购是合法的。“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超过限度,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 当然,存侥幸心理,超过以上法律政策规定,为了逃税而代购是违法的。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额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 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当然,现实中对是否是自用很难辨别,一旦被查到,后果才严重。 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不管是谁,只要主观上明知是“代购品”而购买的,都涉嫌违法。 《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拓展延伸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监管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海关监管领域的重要政策之一。该政策主要涉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的监管、海关监管方式、海关通关管理、退换货处理等方面。 根据该政策,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海关监管规定及商品目录等要求。同时,海关应通过风险预警、现场检查、抽样验货等方式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安全。此外,海关还应规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的通关管理,包括制定通关单证、审核通关信息等。 对于退换货处理,该政策明确,进口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个人原因需要退换货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申请退换货,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监管政策对于规范跨境贸易、促进国际贸易、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该政策也对于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海外代购,我们应遵守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海关提交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同时,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海关查验时,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并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此外,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最后,海关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合法代购需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否则会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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