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法律客观: 《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