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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火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完善并维护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
    法律分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完善并维护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拓展延伸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2. 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保养。
    4. 防火安全检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5.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6. 灭火器材和设备的配备: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灭火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检验和维护。
    7. 消防安全档案的建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8. 消防安全工作的信息报告: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单位或者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对于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配置消防安全设施等问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完善并维护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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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