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价合同能否进行价格调整? |
释义 | 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价格的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调整价格,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调整。比如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设计有重大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也可以调整,其余情形,一经约定,价格固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价格的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价格调整条款在总价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价格调整条款在总价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格的调整。这些条款通常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或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以应对市场变动、成本上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然而,价格调整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并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调整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和合理依据,并遵守公平竞争原则。此外,价格调整条款可能受到法律监管,如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因此,在使用价格调整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仔细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可调整价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适用于长期合作或大额交易合同,但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法律限制,并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双方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确保合同合法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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