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下是1000元;10001至100000元以下是4%;100001至500000元部分是3%;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是2%;1000001元至10000000元是1%10000001元以上是0.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