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尾号限行处罚 |
释义 | 成都市对于在限行当日驾驶限行车辆上路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罚款100元和记3分的处罚,违反禁令标志是被罚款和记分的主要依据。限行范围和时间段已经给出。此外,成都尾号限行规则也已经详细说明。但是,有一些限行的城市是不扣分的,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城市而定。 法律分析 在成都市,对于在限行当日驾驶限行车辆上路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罚款100元和记3分的处罚,违反禁令标志是被罚款和记分的主要依据。 (一)限行范围和时间段 1,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2,工作日的7:30—20:00,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尾号限行”规则 1、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2、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3、法定假期期间车辆不限行。 二、成都尾号限行中不受限行的车辆有哪些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3、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三、限行处罚扣分吗 驾驶当日限号车辆在限号区域通行,属于违反禁行标志,处罚是扣3分、罚款20-200元,一般是处罚金100元。 不过,也有一些限行的城市是不扣分的,比如在北京,京牌限行违章罚100块,不扣分,非京牌罚100块,扣3分。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城市而定。 拓展延伸 成都市限行范围和处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成都市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动车辆,除按照轮流限行措施外,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 2. 每天早7时至晚8时,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将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 3.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将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但黄标车、军警车、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机动车辆除外。 4.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将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但鲜活农畜产品运输车辆、邮政专用车、军警车、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机动车辆除外。 5.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将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应急车辆、特种车辆等机动车辆除外。 6.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将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将会受到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综上所述,成都市限行范围和处罚规定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但黄标车、军警车、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机动车辆除外。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将会受到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结语 成都市对于在限行当日驾驶限行车辆上路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罚款100元和记3分的处罚,违反禁令标志是被罚款和记分的主要依据。限行范围和时间段已经给出。此外,成都尾号限行规则也已经详细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以及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不受限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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