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河南省损害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到以上立案标准的,受害人可以电话报警,或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现场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即使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也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同时,受害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未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节的行为。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 1、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 3、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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