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银行借款筹资(二)发行债券筹资(三)普通股筹资(四)融资租赁筹资(五)杠杆收购筹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 (二)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第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