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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释义
    1、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在此原则基础上的阐释和具体化。《守则》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此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守则》的始终。《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并未对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虽然从具体条文中可以体会出该原则的要求,例如第83条、84条、85条规定的收购要约必须向要约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公开。第88条规定的要约有效期内不能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但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项基本原则,立法中应予明确,以明确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2、强制收购原则
    强制收购原则是对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救济,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便产生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强制收购原则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东获得公平待遇。《证券法》也吸收了《守则》中对股东公平原则救济的方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持股界限为30%,但是在这里《证券法》并没有将股东的投票权和股份进行区分,而笼统的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收购的价格,《证券法》抛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类似于《守则》规定的收购价格,而完全由当事人判断决定,虽然体现了对收购人的自主权的尊重,但却不利于保证小股东获得公平的待遇。
    3、信息公开原则
    收购过程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公开化原则的发展和具体化,对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公开原则主要体现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大量持股披露制度、要约公告制度和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守则》对此项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第79条和第80条也分别对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持股变动披露以及大量持股披露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大量持股披露的起点各国规定有所不同。英国为3%,美国为5%,在香港也有提议将10%降为5%,但降低披露起点会给公司管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增加收购者的成本。我国《证券法》则基于减少成本,便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考虑,将《股票条例》曾规定的2%改为5%。
    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是广大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法律对收购报告书信息公开的要求更为严格。《证券法》第82条规定了要约公布具体包含的内容,迈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步,但其内容规定中没有包含对财务信息公布的要求,也没有独立财务顾问的概念,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也不利于防止双方公司勾结,更不利于防止对小股东进行欺骗事件的发生。
    目标公司经营及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于使股东的投资决策有较为可靠的依据,减少投资盲目性,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逃避应尽义务,隐瞒其利益冲突。《证券法》目前尚缺乏有关此方面制度的规定,实践中难免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问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亟待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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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