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证买房能否仅在房产证上写一人的姓名? |
释义 | 1.没有领证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有关系,但建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和产权人名字,避免纠纷。2.没有领证生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也有继承权。3.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但重婚仍属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没有领证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没领结婚证,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如果之后领了结婚证,不影响该房产的共有性质,即依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之后双方没有结婚,则该房产按照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即可。一般来说,由于双方尚未结婚,现实情况变数较大,我们建议双方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产权人名字,是否按揭以及按揭还款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没领证生孩子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存在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所以是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没领结婚证生的孩子,即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其享有同婚生子相同的权利义务,父母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对其生父母赡养义务。同时,非婚生子与其生父母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和被继承权。总而言之,从法律上讲,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领证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有关系。即使之后领了结婚证,房产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则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建议双方在出资比例、产权人名字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此外,没有领证生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也有继承权。然而,我国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重婚行为在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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