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民事诉讼应诉首先要不怕当被告。应诉通常是由被告人进行,所谓被告人,通常是指那些经原告人告诉曾侵犯原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是对这些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不仅原告享有受审判保护的权利,被告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被告人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反对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在应诉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应诉的前提必须是案件确属受诉法院管辖,否则,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当这种管辖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被告还有权提出上诉。提出管辖异议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及时提起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告可以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则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相对本诉而言,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是被告以独立的起诉方式向原告提出反诉请求,为了和本诉共同审理以达到抵销或者并吞原告人的权利或者使原告人的权利失去作用的目的就是反诉。法律规定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促进本诉的审理和解决,同时通过两个诉的合并审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达到简化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避免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