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取经办人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单位核实同意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3、提取经办人携带申请书、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以及提取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4、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书》机制票据,提取经办人仔细核对票据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 5、管理中心审批人检查签字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首页填写交易号并加盖业务章,同时在机制票据第一、二联加盖业务章及审批人私章; 6、提取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机制票据第一、二联到指定经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