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贷款房过户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的、不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等额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变化的房屋,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改为单方所有或者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夫妻申请改为共有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夫妻变更夫妻名下房产怎么办?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夫妻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份额是可以更改的,更改房屋份额的,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二、婚前已购房财产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 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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