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下同不得在下列工作岗位任职: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上列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 (三)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 (四)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 (五)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 拓展资料:主动放弃的,应以移居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注销手续为证。因移居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须上缴所有移居证件,并主动申请列为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