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票复核人和开票人不能写同一人名。 税法暂未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建议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开票复核人和开票人的要求具体如下: 1、收款人收款人在发票上应当填写发票收件人的名称,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2、复核人复核人在发票上应当填写复核签名人的名称,由复核签名人签名确认; 3、开票人开票人在发票上应当填写开票人名称,由开票人签字确认。 拓展知识: 发票有多种类型,总的来说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火车票发票等。 综上所述,税法暂未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是,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因此,建议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