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标准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