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 解除同居关系 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 双方共同财产 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 子女的财产 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