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一、质权人能否使用处分质物 质权人不能使用处分质物。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体的担保都在于其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获得质量物品,控制质量物品,是为了保证质量物品不被质量人随意处分而失效。质权人使用,处分质量物品显然不是设定质量权利的目的。因此,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 二、出质人与债务人有哪些区别 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1、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出质人的范围比债务人的范围更广; 3、债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造成损失或者损坏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保存质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物; 4、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清偿债权或者因质权丧失质权的所有权。 三、股权出质有哪些风险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间接的。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获得质物的管理和控制; 2、出质股权价值波动。在设立质权时,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果遇到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与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不同; 3、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担保价值贬值; 4、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差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