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网络表情包算侵权吗 |
释义 | 合法使用真人表情包的要求:1)获得肖像权人许可,明示或默示;2)非营利目的使用,私人聊天等;3)不能丑化他人人格;《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合法使用真人表情包,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获得肖像权人许可。肖像权人的许可,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肖像权人口头或以书面形式公开表明许可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默示是指肖像权人虽然没有公开表明许可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但是通过推定可知肖像权人默许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例如,在微信、微博中频繁出现某明星的真人表情包,并没有遭到该明星的反对或起诉,视为肖像权人默许不特定网络主体使用其人物形象。 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一般社交软件中使用的真人表情包,都是用于私人聊天、个人欣赏等用途,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情形下,使用真人表情包,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当下一些社交平台允许网友自发上传自制的真人表情包,一些真人表情包虽然可以免费下载和使用,却存在营销策略、广告宣传等嫌疑,也应当制止。 不能丑化他人人格。在社交软件中使用真人表情包,大多数情形是为了增强娱乐性,但是不能以丑化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形象作为代价,真人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以尊重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为前提。 最新资讯(《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结语 合法使用真人表情包需满足以下要求: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可明示或默示;非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丑化他人人格。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未经同意使用或公开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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