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登记什么作用 |
释义 | 1、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2、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3、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抵押权行使的正确方式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 1、所有权风险。主要风险包括:权利主体是否明确,所有权是否存在纠纷,设定的土地面积是否明确,土地使用寿命是否短于贷款期限等; 2、价值风险。价值风险的原因包括:评估原因、市场原因和所有权定义原因; 3、质量风险。抵押权人处置在建工程时,存在质量问题,处置价格远低于正常价格,造成贷款风险; 4、登记风险。只有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些贷款银行根据开发商的声誉不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当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时,就会造成贷款风险; 5、重复风险。在建项目办理抵押登记后,仍出售,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抵押贷款未归还原套房在建项目抵押贷款金额,导致该套房产重复抵押,存在贷款风险; 6、处置风险。在建项目处置时,会影响开发商和开发项目的形象。同时,处置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行为,使项目的处置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贷款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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