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规定海拔多少米以上

法律援助

    根据《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对登山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也作出了划分:海拔5500米以下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海拔5500米以上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登山组织者负责。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规定
    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登山事业应当坚持发挥山峰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和市场化运作,促进、发展登山特色产业的原则。开展登山活动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根据当地生态、资源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的山峰可以作出禁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登山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登山管理机构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登山协会负责登山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登山活动。
    西藏登山活动提前多少天申请
    近年来,西藏辖区内因未经西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擅自违法违规登山引发的登山者受伤、遇难、失踪等事故时有发生,令人惋惜,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规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登山活动。登山者应当在专业登山组织方的组织下,在专业高山向导和协作人员的服务保障下,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开展登山活动。
    凡登山组织方和登山者违法违规登山,自治区体育局将予以通报和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十九条 海拔5500米以下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海拔5500米以上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登山组织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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