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和出让区别
法律援助概念不同
出让的概念根据《十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士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
支付士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转让的概念根据《士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士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赔与
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G三)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四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权出让可以来取下列方式
(-)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账前款期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由首、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规定
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上应当签订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