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谢培忠案所有人的判决
法律援助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培忠等3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谢培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财产刑。该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