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有哪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自然资源的分类
    自然资源概念具有多种,其分类根据研究对象或标准不同存在很多的差异。自然资源通常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总称,联合国出版的文献对其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上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中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根据自然资源再生情况,通常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
    三、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在: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惟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等,实行 征用 。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另外,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任意取得。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