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释及影响分析

法律援助

    公司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需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吊销、股东请求司法解散等情形。
    法律分析
    公司的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按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以及股东请求被司法解散。
    拓展延伸
    概念解释与实践应用
    概念解释与实践应用是指对某一特定概念进行详细解释,并探讨该概念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和影响。在概念解释阶段,我们会对该概念的定义、特征和相关背景进行深入分析,以确保读者对该概念有清晰的理解。而在实践应用阶段,我们将探讨该概念在不同领域或情境中的具体运用,并分析其对相关事物的影响和效果。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概念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为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概念解释与实践应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概念,并将其应用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结语
    公司的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按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以及股东请求被司法解散。在实践中,概念解释与实践应用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特定概念的详细解释和实际应用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为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