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当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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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成为人大代表?我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且参选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选举条件、选举方法及选举程序如下:1.选举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举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我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分别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办法。其中: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和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直接选举”。(1.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1.2)乡、民族乡、镇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2)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具体办法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间接选举”。(2.1)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2.2)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2.3)设区的市、自治州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3、选举程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