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关于买卖契约的规定主要有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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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在四邻中,还有先上邻、后下邻的规定,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北宋后期又改为只问有亲之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者,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由于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厉,两宋时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却千方百计地逃避赋税的现象十分普遍。
    4.离业。北宋仁宗时期专门规定买卖契约达成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税征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南宋时又反复强调这一规定。
    法律依据:
    《宋刑统》 第一条 宋代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促使土地买卖盛行,土地流转加快,私有制发展很快,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财产流转加速,财产关系复杂化,契约关系成为一种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