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人机禁飞规定

法律援助

    上海无人机禁飞规定:长江南漕航道以西、东大公路以北、上海绕城高速、大川公路连线以东,上川路以南不得使用无人机飞行。
    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但在上海的一些区域是禁止飞行的,主要范围有长江南漕航道以西、东大公路以北、上海绕城高速、大川公路连线以东,上川路以南,人们一定要遵守规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我国境内,禁止境外无人机或者由境外人员单独驾驶的境内无人机从事测量勘查以及对敏感区域进行拍摄等飞行活动。
    具体如下:
    1、真高5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以及周边二千米范围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一千米范围;
    2、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二千米范围的上方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二千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禁区以及周边二千米范围的上方;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五十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一百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五十米范围的上方。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登记管理包括实名注册登记、国籍登记。
    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名注册登记,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
    登记管理相关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与军民航空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
    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发生遗失、被盗、报废时,应当及时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无人机、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进出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民用无人机入境,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飞行安全高度及以上、跨越飞行安全高度的隔离空域间隔,应当高于现行空域间隔规定;低于飞行安全高度的隔离空域间隔,可以适当低于现行空域间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