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幼女卖淫罪?
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行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风尚和治安秩序,同时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行为的处罚程度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分析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幼女卖淫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实践
幼女卖淫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实践是指对涉及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和解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幼女卖淫罪是指以未满18周岁的女性为对象从事性交易或其他性行为的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幼女卖淫罪的界定主要依据涉案人年龄、性行为的性质与方式、是否存在强迫、胁迫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追究犯罪责任的原则,加大对幼女卖淫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幼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该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摧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司法实践中,针对幼女卖淫罪的处理将综合考虑涉案人年龄、性行为的性质与方式、是否存在强迫、胁迫等因素,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确保幼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