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为什么被叫停

法律援助

    好吧,那就给你全面一点的吧~!
    一、BOT国际投融资方式内涵
    (一)建设---运营---移交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也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和运营的方式。BOT结构特别适合于提供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
    (二)BOT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其法律主体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
    2.风险很大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政策变动、贸易和金融市场变动等等。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3.授权期满转让给政府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满后,设施需无偿地转让给政府。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和出让。
    4.政府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角色之一BOT项目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和过程,它牵涉到很多关键的、需要相互之间能良好协调和合作的关系人。例如: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股东、项目的承包商、贷款方、项目产品的用户、保险公司等。
    5.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国的十几家或几十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数家承包商组织实施。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
    6.项目难度大每个BOT项目都各具特点,一般均无先例可循,每个项目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得从头开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BOT项目的规模决定了参加方为数众多,它要求参加方都参与分担风险和管理。参加BOT项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竣工。
    8.BOT项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和偿还能力。
    二、BOT项目运作BOT项目一般有四个:
    第一步: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第二步: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信贷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同时,贷款方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项目本身可以用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和其他项目协议等。
    第四步: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比如:依照销售合同所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桥梁的通行费等)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BOT项目融资的效应
    (一)BOT项目融资的正效应
    l、从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缓解财政负担,把从基础设施上省下的资金用到其它政府项目中去,从而可以在政府资源不足时将事情办的更好。
    2、从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期通过BOT方式激发政府银行和大财团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缓解承包任务来源不足的问题。
    3、BO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强度不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所能够或愿意承受的。采用BOT就可以使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把各自的资金通过入股或贷款的形式集中起来,投资建设于基础设施项目,而且投资效益往往相当可观。
    (二)BOT项目融资的负效应l、BOT投资方式使政府存在两难选择:国家要控股,则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国家股份太多,非国有投资主体失去兴趣;为调动私人部门的积极性,国家不控股,BOT项目控股权的丧失会引发私人垄断等行为。
    2、私有部门追求的是利润目标,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原则;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有实现公平目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经济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多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协调相当困难,而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是仲裁者的参与,又增加了协调难度。
    4、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受BOT项目授权协议及相关条例的约束,应变的弹性较差。
    5、任何BOT项目,投资额相当的大,相对授权期限较长,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收期也较长、投资风险大,构成了对投资者不利的一面。6.外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提出获利尽可能大、投资风险尽可能小的方案,试图由我国政府承担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诸多风险,因而造成提出谈判的项目很多,但谈判成功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很少的局面。
    四、BOT的历史沿革BOT方式实际上已应用了几个世纪。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属于高资金密集型项目,通常由政府垄断经营。早在
    17、18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17世纪英国政府允许私人建造灯塔,经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满后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政府所属的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在当时这种具有BOT性质的投资方式在效率上就远远高于行政部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的欧洲国家,政府已经广泛利用私营机构的力量,进行公路、铁路和运河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尤其是在欧洲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私营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伦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营公司承担。两次世界大战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机构来承担,这种模式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难于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这种投资方式正式出现在经济舞台上。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了BOT这一术语,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电厂。英法海底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亚悉尼湾隧道等。4.缓解资金短缺问题;5.提高市场化的程度;6.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7.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BOT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BOT不同于传统的“外资”企业投资。
    第一个项目1995年5月,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经国家计委批准,我国首例利用BOT融资的项目一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正式签约,该项目于1997年5月资金到位,在上世纪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第二个项目从1995年11月,上海水处理厂。从1995年11月开始,该公司已经开始筹措54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第三个项目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电厂,该项目总投资11.4亿美元。第四个项目是深圳电站项目,该项目已由亚洲电力公司承担。第五个项目是广州轻轨铁路第二期工程。第六个项目是武汉都市铁路项目。1996年、1997年国家计委又批准了几个大型的BOT项目对外招商。“十五”期间—““十一五”期间全国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约需要投资1万亿元,政府投资约占2000至3000亿元,还有7000至8000亿元需要通过贷款、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等方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BOT方式进行融资,就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业者的关注。
    三、中国企业境外开展BOT项目
    (一)“走出去”战略与境外开展BOT2000年——“走出去”战略BOT作为一种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主要的带资承包方式,是中国公司必须探讨和实践的。BOT项目可以带动国内更多的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推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更好实施。
    (二)境外开展BOT对我国企业的促进作用
    1、该项目可以推动中国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中国公司上规模、上档次,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资本运营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三)中国公司今后开展BOT项目具备的前提条件
    1.目前国内银行还不能接受以项目合同作为融资担保,贷款需要有公司担保,与国际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为项目融资担保的做法有较大的差距。
    2.中国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能力相对较弱资本市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中国公司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能力不够。
    3.中国公司的管理体制也是阻碍中国公司在遇到BOT项目时,主要考虑的是客观上的困难,有明显的畏难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这个问题只能够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决。
    4.有成熟的融资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公司进行运作国际大公司搞BOT项目也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成功。国际大公司追踪BOT项目时,
    三、四个项目才能成功一个。BOT项目涉及的范围很广,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项目的组织者,出资者、建造者、设备供应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针对性地选择BOT项目的国家、行业和项目选择项目所在国时需要考虑该国与中国在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关系,最好是与中国有地缘优势的国家。另外要注意的情况是选择的项目类型要和自身的优势相适应。
    6.有目的地培养储备实施BOT项目所需要的人才。BOT项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识,具有综合素质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成功。BOT项目需要商务人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这些人才:要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市场营销;要熟悉项目分包市场的运作;要熟悉项目建设的管理;要有很强的项目营运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