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法律援助目前,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就是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权益救济途径。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都可以进行申诉。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为学校上级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一、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有哪些?
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教师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拦截和拖欠教师工资”,保障教师按时获得合法的待遇保障。《教育法》规定国家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另外,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