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的10个标准

法律援助

    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适格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10)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