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让养宠物合同没写
法律援助按合同办事。承租人擅自养宠物,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租人养宠物的情形是否属于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的情形,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对房屋造成损害,这些都是出租人能否得以解除合同的关键。如果出租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承租人养宠物的行为造成了上述后果,则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租房合同禁止养宠物应写明租赁双方的姓名信息;房屋的位置信息;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禁止养宠物的特别规定;私养宠物的违约责任;房屋维修责任;转租的约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