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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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
    要了解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它所适用的范围,那也就是知道了它不能适用的制度了。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是是它的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定义和特点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是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