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专利写谁的名字
法律援助公司的专利写公司的名字或者发明人的名字都可以。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一、在公司写专利能挂自己的名字吗
专利可以挂自己名字的地方,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在公司写专利,大多数是职务专利,对能不能挂自己的名字与非职务专利有不同。
申请专利,要写申请人,也要写发明人。申请人和发明人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其中,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发明人只能是个人。
关于专利申请人。在公司写专利,属于职务专利时,专利权属于单位,那申请人要挂单位名字,往往不能挂自己的名字。当然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非职务专利时,申请人可以挂自己的名字。
关于专利发明人。在公司写专利,不管是职务专利还是非职务专利,都能挂自己的名字。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就可以在发明人位置署名,与专利是不是属于单位无关。
专利有很多用途,比较备受关注的是评职称加分。当在公司写专利用于职称评定时,参评人在意能不能挂自己的名字,是指在发明人。因为参评人署名专利的发明人,且发明人位置在职称单位认可范围之内,该专利能用于评职称时,参评人才会获得相应的专利加分。因而,参评人在公司写专利时,不用担心自己不能在发明人一栏中挂自己的名字,同时要尽量要靠前挂。
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即使尺寸上存在细微差别也并不妨碍权利认定。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授予专利权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