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图书馆借阅规则 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1.读者可凭本人借阅证(卡)在图书馆借还图书;不可代借、冒借,违者一律扣证,并按照《违章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2.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选书时先以“代书板”定位,然后取书。借阅室负责办理借阅手续,在总还书处统一还书。
3.期刊、检索工具、标准、非印刷型文献、教师阅览室和工具书阅览室的图书只阅不借,特殊情况需外借者,须经馆长批准。
4.读者在借书前,须自行检查书中有无污损、缺页、圈划等情况,如发现则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声明,交由工作人员处理,否则还书时发现书刊有上述情况,按《违章管理规则》处理。
5.借书总册数的限定:在职教职员工、研究生15册,本科生6册、成教生4册。
6.借阅期限:教职员工均为60天;学生为30天。借阅逾期将按照《违章管理规则》收取资料逾期占用费。
7.所借图书在寒暑假内到达借阅期限者,可在假期结束后的7日内归还,不作超期处理。
8.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日内到达借阅期限者,应在节假日结束后的2日内归还,不作超期处理。
9.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实习前以班级为单位凭院系证明,到图书馆办理延期手续)到期的图书应在实习结束返校后的7日内归还,不作为超期处理。
10.续借:教职员工、研究生可续借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60天;本科生、成教生可续借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30天。续借手续应在图书借阅到期之前的10日内办理;读者可在图书馆网页上通过自助方式办理“续借”手续。
11.预约:读者所需图书被借完时,可通过本馆主页以自助方式办理“预约”借书手续,并应从次日起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查看预约的图书是否到馆。预约图书到馆后,读者应及时到借阅室办理借阅手续。预约图书的保留期限为5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图书借阅、续借、预约等服务将终止提供,待相关问题解决后读者权限方可恢复:
(1) 借阅的图书已超期。
(2) 因违章,借阅权限被冻结。
(3) 其它违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