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

法律援助

    恋爱中赠送的首饰、衣服、包包、金钱等一般属于财产赠与。一旦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若为赠与车,房屋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要求取回赠与财产,但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想要返还则难。如果一方说自己的钱是借给另一方的,那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出具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该行为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其恋爱对象大额财物。若最终恋爱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由受赠方继续留存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赠与行为人在为这种赠与时的心理状态一般是,若双方顺利缔结婚姻,则其所赠与的财物就归对方所有,反之,如果双方因故没能缔结婚姻,则会因缺少给付财物的动机而收回其所赠与的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