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二手房怎么交易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一、二手房有抵押怎么交易
    二手房之上设有抵押,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可以购买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应该如何购买这些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呢?
    1、如果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关系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
    2、如果是被法院等机关查封的情况,一般需要产权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换出来,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进行二手房买卖。房屋当初分配给承租人时,对今后的转让就设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该条件一般会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备案。这种情况多数出现在房屋的产权人原在某个单位,之后单位将房屋作为实物分配给职工。职工尽管是“小产证”上的产权人,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将房屋上市转让。买卖这样的二手房,一般需要设定转让条件的原分配单位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以上两种方法是购买设有抵押的二手房的有效方法。在具体操作中,要使抵押权人同意,一般都是必须要先还清银行贷款、房产局注销抵押后才能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也有很多的卖房人当时没有能力偿还自己的这个贷款,希望让买房人能替其偿还,并同意这个款项为首付款。买方替卖方偿还贷款的钱,先期实质上是买方借钱给卖方的,卖方应给买方打借条。在抵押注销后,办理交易过户时,这笔钱才能成为购房的款项,需将借条换成收条。
    二、设有抵押的二手房怎么判断
    一般地说,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则一旦出售人不能履行其以该房屋担保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房屋拍卖,并且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情况就叫做抵押。而正因为抵押,购房者如果在购房前没有意识到该二手房上设有抵押,那么其就不能如约获得该房屋,最后也只能请求出售人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故而,应该怎么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判断方法有两种:
    1、询问出卖方。该二手房是否设有抵押,出卖方应该最清楚。购房者可以通过要求出卖方提供相应地房产登记材料和存单,以此来判断该二手房是否已设定了抵押。当然,如果出卖方刻意隐瞒,或者不清楚的话,就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
    2、到房屋登记机关查询。购房者可以和房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是否被抵押或被冻结,这是最有效也是最准确的方式。如果登记簿上,注明该房屋并未设定抵押、被冻结或者其他瑕疵权利的,那就可以判断该二手房是完整的。
    三、购买二手房要注意哪些事项
    购买二手房有着不同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买卖双方除应签订条款完善的合同外,还应对如下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查与审核,包括:
    1、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房产证及土地证)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发生产权争议。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人。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共有财产审查。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共有权人。依照规定,共有人对买卖的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共有人同意,买卖房屋的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另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夫妻有关财产约定的协议。
    4、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手房有抵押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如果是普通的二手抵押房则要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若是法院设抵押的二手房则要法院解封后才能交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