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语言文字
法律援助法律主观: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