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别人博客里的文章是否属于侵权

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这一条包含两个信息:
    1、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其它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网站转载、摘编的,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2、报刊或者其它网络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转载、摘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解释,删除了这个第三条。这就意味着,即使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摘编,也属于侵权。
    现在一般的做法是,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会要求侵权网站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并且如果著作权人认为要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时,网站有义务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否则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是单纯的转载的话,又特别是著作权人有声明的话。
    一、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还需要具体分析。
    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如果被转载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文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4、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
    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
    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用户,只要微信用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通过比对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这种所谓的分享转载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
    由于微信公众号受众面大、传播范围广,转载文章通常会删除原来文章的来源、作者等信息,这样就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因此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将他人的文章标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荣誉权、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擅自转载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腾讯为了打击抄袭行为,在2015年特别开通了原创功能,这样可以帮助原创作者更好地进行创作。
    原创文章在原创声明成功后,微信公众平台会对该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会自动替换成原文章内容,并自动为文章注明转载来源。
    如果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直接链接有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总之,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现在的问题是简单的删除、处罚并不能彻底解决微信公号抄袭的顽疾,微信公号的维权成本仍然居高不下。
    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多,相信每一个作者都希望拥有自己的品牌,都希望自己的创作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环境下,我们才有可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